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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瀚明,大连离婚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有人去世时,是需要对其的遗产进行相关的分割的,因此就是需要根据相关的继承法中的继承方法,来进行遗产的分割,法定继承是较靠后的继承方法,但也是有着规定的,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法定继承顺序及范围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中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1、配偶。已经离婚或非法同居,其男女双方都不具有配偶资格,因而没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至于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如果他们相互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扶养关系,也应该相互享有继承权。
5、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袓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继外祖父母。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失配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失配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为法定继承人。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是法定继承人,他们以代位继承的形式继承遗产。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于立遗嘱人去世的时候生效,如生前把财产就给付继承人那叫赠与,不属于遗嘱。
立遗嘱人去世后给付继承人的财产必须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把他人的财产写进遗嘱则无效,如现实中老人将自己租赁的公有住房遗嘱给子女,该遗嘱就是无效的。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精神正常,思维清晰,不糊涂。
立遗嘱人的遗产必须遗嘱给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如付给他人则是遗赠。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法定继承作为继承方法的一种,是在没有遗嘱、遗赠等方法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法定继承的,按照相关的顺序来进行的。
在我国日常生活中,一般来说是长辈早于晚辈去世,但是也有因为各种原因,也存在晚辈早于长辈去世的,那么相关的法律问题就产生了,最为关键的就是遗产的分配了,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子嗣的遗产父母是否有继承权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子女先去世,父母有权继承部分遗产,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继承权男女平等。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如果子女先父母离去的,也是按照我国继承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相关的财产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