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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瀚明,大连离婚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随着世界交流的频繁,许多人跟外国人结成婚姻,在法律上即属于涉外婚姻。跟外国人结婚后,如果双方感情发生变化,不想继续共同生活的,可以选择主张离婚。但是,因为双方不属于同个国家,离婚适用的法律不同,如果离婚时双方在异国的,或者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那么将导致难以办理离婚。
按规定,结成涉外婚姻后离婚将按照以下的规定:
1、离婚管辖
按规定,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具体而言,提起的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并且适用我国婚姻法。
2、财产分割
因为不动产所有权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双方离婚时分割财产时,可能不会在一块解决。比如: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有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只能处理在所在地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不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去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3、子女抚养
按中国当前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因此,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都可以被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最后,因为涉外婚姻将涉及适用不同的法律,特别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两个关键问题,一旦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就要积极去法院起诉。如果无法确定去哪个法院起诉,或是双方财产数额较多,并且财产组成较为复杂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离婚,除了如何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常常互不让步,尤其是涉外婚姻,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更加难以处理,但是如果是在中国这边起诉判断的话也是按照相关的程序处理。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在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具体体现在:
一、和外国人离婚后孩子归谁和外国人离婚后孩子归谁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另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二、孩子抚养权问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这就是说,在涉及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方面,如果双方不能救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国内一方父母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三、孩子抚养权问题倾向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涉外诉讼离婚纠纷案件以及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子女。
如果在涉外离婚中一方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话,就需要了解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考虑哪些因素,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人民法院审理是如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无论是国内婚姻还是涉外婚姻关于孩子抚养权能否取得,关键在于能否掌握相关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不知道如何处理该类事情的当事人,最好有个涉外离婚专业的律师介入。
在涉外婚姻中,很多情况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只是单纯为了私利荣耀而盲目与外国人结婚的话。双方的感情是不稳定,极容易闹离婚。如果闹到离婚的时候,肯定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纠缠不清,财产分割问题就不能简单的适用我国法律。
在涉外离婚中,财产分割通常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第五,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