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赵瀚明

18346054377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上诉人舒某某因解除同居关系一案 非法同居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添加时间:2022年1月12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赵瀚明,大连离婚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上诉人舒某某因解除同居关系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渝一中民终字第1225号


  上诉人舒某某,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中国船舶工业物资西南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申成平,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陈某某,女,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耕,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琴,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舒某某因解除同居关系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九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有配偶时与他人同居生活系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时原、被告已符合结婚条件而未补办结婚登记,应属同居关系。现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尊重。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根据财产的出资情况,适当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利益酌情处理。子女抚养费给付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被告认为原告有100000余元的存款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遂判决:一、解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的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子舒万洁由原告陈某某负责抚养,被告舒某某从2004年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三、共有财产位于江北区建新东路69号8单元8-2号房屋一套归原告陈某某所有,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舒某某房屋折价款20000元;四、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舒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舒某某上诉称: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的是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分割共有财产。位于江北区建新东路69号8单元8一2号房屋一套系本单位福利房,该房屋应属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上诉人所有。


  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称:房屋虽系上诉人单位福利房,但由于购置该房的房款系本人在外打工所得,且目前无房居住,因此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陈某某与舒某某原系同一单位职工,双方于1990年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11月22日非婚生育一子舒万洁。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同时查明在同居生活期间,陈某某出资59000元购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69号8单元8-2号房屋一套。现陈某某起诉要求解除与舒某某的同居关系。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舒某某提出购买房屋确系陈某某出资,但由于该房屋系单位福利房,陈某某无权享有,现本人同意退还陈某某的购房款59000元,要求分得房屋和抚养小孩,陈某某表示只要舒某某同意一次性给付房款59000元,就同意上诉人的意见。由于舒某某不同意一次性给付陈某某房款双方协商未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所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陈某某与舒某某于1990年即非法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双方在同居期间舒某某在本单位购买的福利房理应归舒某某所有,但舒某某应将陈某某支付的房款59000元退还陈某某。关于小孩抚养的问题,由于陈某某从1994年起外出打工,小孩舒万洁长期随舒某某一起生活,因此非婚生子舒万洁由舒某某抚养为宜。综上所述,上诉人舒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九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变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九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非婚生子舒万洁由舒某某抚养,陈某某从2004年2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50元;


  三、变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九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共有财产位于江北区建新东路69号8单元8-2号房屋一套归舒某某所有,舒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某某购房款59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由舒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非法同居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如果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处理就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了。那么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如何判定非法同居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可以参照婚姻的共同财产分割,即五五分。依据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非法同居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1、 协议双方的姓名、住址、年龄、婚姻状态、身份证;


  2、 协议双方对同居期间需要约定的事情进行的约定,如,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分割,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情况。


  3、 同居期间对家务的分割,对生活消费的分割等等。


  4、 协议时间,如该协议自签订时起两年之内有效,或者至解除同居关系时有效。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三、如何判定非法同居


  1、1986年3月15日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非法同居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等相关法律知识。其实,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联系电话:18346054377

全国服务热线

18346054377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