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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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起诉书如何写 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6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赵瀚明,大连离婚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解除非法同居起诉书如何写

  原告:路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电话: ×。


  被告: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


  2、非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打工相识,××年×月××日确立同居关系,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


  此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因性格差异大,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多次受到被告暴力殴打。期间原告多次提出与被告分手,但考虑到孩子幼小遂拖延至今,×年×月×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告被打报警,至此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导致同居关系无法继续并分居至今。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依据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方式;等相关法律知识。因为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同居纠纷引用婚姻法还是会有不妥的地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第一款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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