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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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法定继承纠纷判决后还需要公证吗 民法典中只有居住权的房子能否继承

添加时间:2022年1月27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赵瀚明,大连离婚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民法典中法定继承纠纷判决后还需要公证吗

一、民法典中法定继承纠纷判决后还需要公证吗

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纠纷判决后还是否要公证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法定继承纠纷作出判决,判决收生效后就要执行,不需要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用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方式,对其财产作出任何处理的。

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分割以前.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入表示放弃受遗赠的。其所放弃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民法典》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之不论该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对于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领受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能力和受遗赠能力消灭,因而就不能继承和接受遗产。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遗嘱。

遗嘱末处分的遗产;被继承人虽然立有遗嘱,但还有部分遗产在其遗嘱中并不作处理。则该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纠纷判决后还是否要公证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法定继承纠纷作出的判决书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申请公证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民法典中只有居住权的房子能否继承

一、民法典中只有居住权的房子能否继承

房屋居住权房屋所有人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只有房屋的居住权是不能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居住权的法律地位

1、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2、居住权与地上权的关系。

传统物权法中的地上权,在中国被有的学者称为“基地使用权”。但不论称谓如何,都可将此项权利的概念表述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地上权与居住权同为他物权,同样只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享有处分权,同样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基础的实体支配权。

3、住权与典权的关系。

所谓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中国特有的物权形态,其他国家并无这种制度,虽然日耳曼法上的古质和日本民法上的不动产质与其极为相似,但典权与这两种权利又实有不同。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可知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只有居住权的房子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居住权实质上是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是针对某一人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欢迎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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