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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权是什么意思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

添加时间:2022年2月11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赵瀚明,大连离婚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限定继承权是什么意思

  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清偿的一项继承原则。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所留下的财产义务,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负有清偿。那么,究竟限定继承权是什么意思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限定继承渊于古代罗马法,现代很多国家民法均采用这种继承方式。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限定继承权是什么意思。


  一、限定继承权是什么意思


  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清偿的一项继承原则。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所留下的财产义务,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负有清偿。但这一仅以继承人所得遗产中的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对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予限制。


  二、我国关于限定继承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样就不需要由继承人声明限定继承。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司法实践中,对于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三、国外关于限定继承的规定


  日本民法规定,继承人想进行限定继承时,必须在知道继承开始起3个月内把遗产目录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继承意见表示。


  有的国家民法规定,如继承人有隐匿遗产或在遗产清册中有虚伪记载,则丧失限定继承的权利,将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无限。


  上述文章为大家详细介绍了限定继承权是什么意思,限定继承指继承人仅在其所得遗产的财产权利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对超出遗产中财产权利的债务有权拒绝偿还。没有自由继承之说的。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

随之法制的发展和普及,公众对于各种法律问题也是越来越熟悉,其中,大众接触比较多的可能就是继承问题。其中最近的热点问题就是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究竟该如何解读呢,本文就由和大家一起了解了解。



  案件详情:小美和丈夫结婚两年了,前不久在医院检查出已怀孕两个月。对于这个小生命的到来,小美夫妻可谓期待已 久。小美的丈夫为了给未出生的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选择去兼职做夜车司机,虽然很辛苦,但确也收入不菲。就在一切看上去都朝着美满幸福方向发展的时候,意外却发生了。


  一个风雨交加的晚上,小美的丈夫在开夜车的途中与一辆大卡车相撞而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认定大卡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大卡车一方赔偿死者家属共计60万人民币。对于这笔赔偿款,小美认为自己肚子里的孩子也应该继承,而小美的公公婆婆却认为孩子并未出生,所以不存在所谓的继承问题。为此,小美和公公婆婆走上了诉讼之路。


  案件分析:很多人认为胎儿不是遗产继承的对象,这是错误的,胎儿是应该参与遗产继承的。遗产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否则视该遗嘱为无效。因此,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义务也随之消失。但是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其生存压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所以我国《继承法》对于未出生胎儿的遗产继承权是充分肯定的,并且给予最大的保护。


  我国今年正在进行民法总则的制定,在草案中有一个突出的亮点就是肯定了胎儿也拥有民事权利,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


  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也就是说,民法总则草案对于未出生胎儿的遗产继承权利也是肯定的,认为对于未出生的胎儿是可以进行遗产的继承,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而存在。


  那么胎儿出生时未存活,还能继承遗产么


  不论是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还是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中,对于胎儿出生时并未存活的,视为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胎儿是死体的情形下,并不存在所谓胎儿的遗产继承了,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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