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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继承有哪些 有关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添加时间:2022年1月27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赵瀚明,大连离婚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遗产继承有哪些

  涉外遗产继承有哪些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涉外遗产继承有哪些


  1、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的法律。


  2、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法律,被继承人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


  3、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我国法律。


  4、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二、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有关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核心内容:涉外继承是一种很复杂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各国规定五花八门,没有一个同一的认识,冲突很多,但是它不仅涉及我国公民在国外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外国人在我国的财产权益,处理好涉外继承关系,对保护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的财产权益至关重要。


  在解决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在国际私法上主要存在两种制度,即同一制与区别制。


  关于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问题,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原则上采取区别制,即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涉外法定继承与涉外遗嘱继承等事项的法律适用,作出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共有五条。


  1、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规定继续延续了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采取的区别制的习惯,继续对动产与不动产进行区分,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但是改变了《继承法》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动产继承的连接点,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我国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参考了1955年海牙国际司法协会制定的《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顺应国际立法倾向。;经常居所;是一个事实状态的概念,是对传统住所概念的一大修正,相对于住所而言,惯常居所是对当事人居住的意图较低,并不要求当事人永久居住的意愿;只需要居住一段时间就可以构成惯常居所。


  2、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完善了以前我国涉外遗嘱立法的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我国涉外遗嘱继承形式要件的立法主要借鉴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以及各国遗嘱继承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规定,尽最大限度的使遗嘱继承有效,其他国家在遗嘱继承形式上也大都采用的是《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在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上,我国采用的是同一制,不对遗产进行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分割,适用同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遗嘱继承实质要件法律适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从规定上看,我国遗嘱效力适用于经常居所地和国籍两个连接点指向的立遗嘱人的属人法,在时间上限定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


  3、遗产管理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由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权属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很容易被隐匿、私分、灭失、不当处置等等,从而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原由,需要对遗产进行清查和管理,直到权利人取得遗产为止。由于遗产管理涉及遗产所在国的利益,遗产为遗产所在地国家实际控制,遗产所在地的司法或者行政机关要对遗产进行清理、保管,适用,因此适用遗产所在地国家法律,便于实际操作;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填充了我国涉外继承遗产管理的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4、涉外无人承受遗产的法律适用。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主要是指本国公民死后留在外国的无人继承财产或者外国公民死后留在本国的无人继承财产。各国国际私法规定都是一致的,无人继承财产归财产所在地国家所有,符合遗产所在地国家利益;因此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国境内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就是说,若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当依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处理。适用遗产所在地国家法律作出的法院判决也易于为其他国家所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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