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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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是双方共同债务吗?

添加时间:2022年1月27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赵瀚明,大连离婚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同居期间男女开销难以控制,有时候会因为钱不够用而进行借款,很多时候往往是男方一方去借款,而女方不知道,如果说男方无力承担债务,那么女方是否应该承担,关于同居期间的债务谁来承担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钱用哪去了,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关于未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谁来承担的问题,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说白了就是如果同居双方中一起借钱用于一起生活支出,或者生产投入,比如借钱给房租,购置家具,购买运营车辆等,这些债务即使不是双方一起借款也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那么就不用承担起债务。


现实中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王某和李某均在二龙山农场场部居住,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王某向邻居赵某借款3万元,称用于承包土地,并出具了欠条。3月王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年底,赵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认为,其与王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同居关系,王某在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李某没有偿还义务,李某也不知道王某向赵某借钱的事实。


上述的例子是属于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李某是有责任承担的,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无论是怎么样的例子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必须先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应该由同居双方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则应该由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如果涉及大额债务,建议各方当事人最好可以找个同居债务专业的律师下,必要时通过诉讼来解决。



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是双方共同债务吗?

男女在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双方当事人往往存有争议,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是否属于双方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一方个人签下的债务也存在需要双方共同偿还的情况。


同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有可能是共同债务,由于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不能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来处理,一般个人借的钱由借款人自己偿还。但是如果借钱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债务,则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双方主张债权。例如,一方同居期间借钱购买汽车,而用于与女朋友合伙的店铺拉货,这欠的钱如果男方不还,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女方清偿的。


此外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同居期间借的债务可能会一直拖到到结婚,这时的债务该怎么处理


对于这种情形,首先要对“同居”与“合法婚姻”做一区分。同居是指男女异性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合法婚姻通常是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下,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合法婚姻。


根据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由此可知,无论各种债务,涉及共同偿还的可能性的时候需要分清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然后再确定应由谁来承担,一般来说债务不会因为债务人的身份关系而改变。


如果当事人在遇到同居期间关于债务的纠纷,第一步就应该区分该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则由借款偿还。涉及数额较大的情况最好可以先向同居债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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