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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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本人想撤回遗嘱怎么办 军队老干部抚恤金能立遗嘱由指定的人继承吗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5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宋,重庆离婚律师咨询,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继承法规定本人想撤回遗嘱怎么办

一、继承法规定本人想撤回遗嘱怎么办

1、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立遗嘱人随时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公证的遗嘱,这是立遗嘱的权利。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如何撤销公证遗嘱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三、什么情况下遗嘱无效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4、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实际上,也不是说办理过公证的遗嘱在任何情况下就都不能撤回了,只不过撤回公证遗嘱这件事情还是需要到公证机构去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的,而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他情况下想要撤回遗嘱的话是很简单的,本人口头表示原来的遗嘱作废也是可以的。

军队老干部抚恤金能立遗嘱由指定的人继承吗

一、军队老干部抚恤金能立遗嘱由指定的人继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是可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所以军队老干部抚恤金可以立遗嘱由指定的人继承。

二、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因此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遗嘱生效的条件

主体合法:

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时必须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而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也应认定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7条的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时的立遗嘱人已经无法表示真实意思。而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状态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

本案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张老伯的遗嘱,没有设立遗嘱的时间,无法判断遗嘱订立的时间,也就无法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清醒、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客体合法:

1、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本案被继承人张老伯和李-月是夫妻,1940年登记结婚,妻子李-月于1992年8月3日去世。对属于李-月所有的那一份遗产,李-月去世后,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应视为均已经接受继承。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7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所以被告母亲李-月遗留的财产应属于合法继承人共同共有,而本案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显然处分了与妻子共有的财产,立遗嘱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

内容合法: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形式合法:

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形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方有效。《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在形式上只要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有签名,有日期,具备了这三条在形式上即可有效。本案立遗嘱人张老伯虽然亲笔书写遗嘱,且有签名,却没有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前面已经提过,订立遗嘱的时间对自书遗嘱是非常重要的要素,没有设立遗嘱的时间,就无法判断遗嘱订立的时间,也就无法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关于立遗嘱的时间的重要性在《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0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分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可见,如果没有注明年、月、日,就不能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上述就是对“军队老干部抚恤金能立遗嘱由指定的人继承吗”问题进行的解答,公民是可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所以军队老干部抚恤金可以立遗嘱由指定的人继承。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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