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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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办理?有什么条件?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宋,重庆离婚律师咨询,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有什么条件?

通常情况下要是男女中有一方是非大陆居民的话,那么在我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就被成为涉外婚姻。此时,同样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提供各自的身份材料。接下来,就来为您详细介绍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的内容吧。

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涉外结婚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一方为本国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或台湾居民;

3、双方自愿结婚;

4、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5、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6、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1、本国居民:

①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台湾居民: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华侨: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证明。

4、外国人: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

5、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的程序办理:

1、初审:查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①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②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4、登记:婚姻登记员审查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5、颁证: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并祝贺新人。

上文中详细为大家介绍了涉外婚姻的办理条件、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各位顺利的完成涉外婚姻的登记手续。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

  抚养费一直都是离婚案件当中主要的纠纷之一,不过对于离婚抚养费纠纷的诉讼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涉外婚姻的情况。所以接下来由将带来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二、我国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涉外婚姻抚养费纠纷管辖以及我国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的问题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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