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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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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应该怎么处理 遗嘱能否剥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0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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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应该怎么处理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近年来,为避免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许多老人通过订立各种形式的遗嘱的方式,力图在生前将财产分割清楚。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因遗嘱人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导致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本文就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作相应总结。

一、 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抚养遗赠人的义务,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抚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如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三、 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四、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在现实中,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形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内容如果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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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导致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 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分遗嘱内容失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八、 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某些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九、 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法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二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尚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此时遗嘱已经生效,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十一、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遗嘱如果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会导致遗嘱无效,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虽然遗嘱的写作格式很简单,但遗嘱的失效可能由遗嘱人、继承人或见证人引起,也可以因写作前、写作中或写作后的原因而失效,遗嘱的失效又有全部失效和部分失效之别,写作的难点在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复杂,因此充分了解导致遗嘱失效的各种因素,就可以在实践中最大限度的避免遗嘱失效,减少不必要的纷争、讼累,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发展,实现遗嘱人立遗嘱的初衷。

遗嘱能否剥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人都有生老病死的时候,人在死后遗留下来的财产等是需要有人继承的,这就涉及到了继承人的问题,继承人分为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有遗嘱的肯定按照遗嘱继承财产,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人是在遗嘱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遗产的。是后备之选。所以遗嘱能够剥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利。那么遗嘱能否剥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下面我们来听听的看法。

遗嘱能否剥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可以剥夺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因立遗嘱人已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他人,其他人没有财产可以继承,事实上就是剥夺了代为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遗产处理时, 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 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情形前提条件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客观条件是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其次,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由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即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继承人,而不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因此,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可能构成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但不可能构成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最后,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而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并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遗嘱能否剥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这一问题的答案。如果人死后留有遗嘱,那么则需按照遗嘱继承其死后的财产等物,遗嘱是有法律效应的,这就是法定的继承人,如没有遗嘱,或者法定继承人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继承遗留财产时,则需要代位继承人继承财产,“代位继承”是一种继承制度,这是属于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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