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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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形式要件的冲突类型 民政部关于驻香港各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处理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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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形式要件的冲突类型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者程序所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才有法律效力。但是冰岛、苏格兰、瑞士、瑞典等地区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当事人只要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事实不必通过任何事实即可成立。因此,规定要式婚姻和承认事实婚姻的国家在结婚的形式要件上已经有法律冲突。此外,在要式婚姻国家中对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也不相同,主要的类型有:


一、民事登记形式


这是指缔结婚姻当事人必须到法律指定的国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书,婚姻才告成立。中国、日本、朝鲜、蒙古、法国、比利时等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结婚进行登记,但是登记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也不尽相同。英、美等国也大都要求登记结婚,以防实质要件欠缺的当事人举行婚礼。


二、宗教婚姻形式


这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按照其信仰的宗教的教规完成一定的宗教仪式,婚姻才能成立。不同的宗教教规对婚姻的方式有着不同的要求。在西班牙、希腊、伊朗等国家,宗教婚姻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结婚方式。


三、混合方式

法国、德国、罗马尼亚等不仅要求当事人进行,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举行仪式,婚姻才有效力。美国有一些州规定除了登记结婚之外,还必须举行宗教仪式。英国、巴西、丹麦、瑞典等允许当事人在宗教仪式和民事登记方式中任选一种,都具有法律效力。



民政部关于驻香港各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近来发现,有的国家驻香港领事馆为其在香港居住的公民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与我内地公民办理。对于此种证件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今后凡各国驻港领事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必须经该国驻华使馆加签确认后方为有效。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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