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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对保留的胎儿份额应如何处理?法定继承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8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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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对保留的胎儿份额应如何处理?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法定继承注意事项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


  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不存在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一般原则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的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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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定继承的特别规定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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