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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胎儿也有继承权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0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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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说到代位继承,很多人都是不了解的,甚至还有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词的。其实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当中的一种情况。那么大家知道而适用代位继承的条件有哪些吗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


  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二、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只有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若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则因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只得自行继承,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于此种情形下,如继承人尚未来得及实际接受遗产,只能发生转继承,而不发生代位继承。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依我国现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得为被代位继承人。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人,其他继承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人。也就是说,其他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我国现行继承法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下,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继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是代位继承发生的一个条件。


  4、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被代位人的其他亲属,例如,配偶、侄子女、儿媳或女婿等,都无代位继承权。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代为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此时要想适用代位继承的话,还需要满足其他的条件,包括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等等。如果大家有什么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来我们咨询,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胎儿也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了,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知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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