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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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继承 对于涉外遗产继承的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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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继承

一、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如果被继承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

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三、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的公证法律文书

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的公证法律文书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要办理的公证法律文书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才能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即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对于涉外遗产继承的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的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两种情况中,法律规定的原理是一致的,即遗产中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条约、协定有不同规定的,则按照条约、协定的内容例外处理。这个也是我国法律对于国际私法领域中存在的“冲突法”情形之法律适用原则。

或许有当事人会问,那么在香港或澳门的遗产,法律的适用原则是怎样的呢曹律师认为,虽然香港和澳门也属于我国的领土,但因为是特别行政区,司法领域独立。所以产生上述情况时,作为遗产的动产或不动产存在于其领域内,则相应会适用香港或澳门的法律,而不适用国内的《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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