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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社会抚养费村里得多少?新婚姻法关于二胎都有哪些政策?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15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宋,重庆离婚律师咨询,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二胎社会抚养费村里得多少?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是越来越高了,同时医疗水平也是随之提高。因此,人们的寿命正在不断的增长。正是因为这样,我国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为缓解这类问题我国近几年来出台了二孩政策。那么,二孩的社会抚养费是多少呢本文主要介绍二胎社会抚养费村里得多少

一、什么是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农村二胎应交多少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三、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因地而异,差异很大。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测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虑到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统计数据的时间,上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

2、统计数据来源。根据统计职能划分,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统计局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统计局提供。

3、征收标准执行。当事人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征收;高于统计标准的,可以以当事人双方有据可依的实际年纯收入倍数征收。

4、流动人口征收标准。无论是本县乡镇之间流动的当事人,还是外县流入本县的当事人,根据其身份,均按本县对应标准征收。

5、关于年度征收标准。每年元月1日前由县统计局和县人口计生局公布上年人均收入标准,1月1日起执行新年度标准。

我们能清楚的知道二胎甚至多胎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同时,熟知社会抚养费的缴费标准能够帮助我们及时上交应缴纳的费用。做到不拖欠国家费用,同时使相应的权益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方便。

新婚姻法关于二胎都有哪些政策?

生育关系到全体公民的利益,因此我国对二胎政策的放开是循序渐进的。在新婚姻法下二胎政策主要是允许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不区分农村或者城镇户籍。另外,在新婚姻法中,取消了晚婚假,统一将婚假调整为三天。在产假待遇方面,生二胎一样享有生育津贴和产假。

新婚姻法的推出可以说是对二胎家庭或者想生二胎的家庭是一个福音。新的婚姻法最抢眼的部分便是它对二胎政策的规定了,为了配合在新时代国家人口国情的变化,新的婚姻法标志着国家真正的放开了关于计划生育早期的政策,全面二孩政策得以放开。那么,新婚姻法关于二胎都有哪些政策呢,让我们通过新婚姻法的一些知识了解一下吧!

一、从20世纪80年代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开始,从2001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随着国情与人口的变化,从独生子女,到单独二孩,最后“全面二孩”政策终于在2016年落地了。

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全面二孩”的正式实施给很多家庭带来了变化,当初不能生的可生了,但是能生的年轻人又表示不想生。到底是生还是不生,到底是能生还是不能生,我们先弄清楚以下几点:

1、《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子女、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民族的兴旺,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婚姻法本条的规定,就是要把计划生育的原则落实到每个家庭,每对夫妻之中。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计划生育并不只是妇女一方的义务,而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不能片面地把计划生育的义务推给妇女一方。

2、对于很多家庭虽然符合生育条件,但是不愿意生育的也是允许的。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

3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政策怎么办

“全面二孩”政策开始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4、 政策虽然开放了,但是并不是想生就生。

“二孩政策”不等同于“二胎政策”,所以第一胎为多孩时,不可生第二胎。

5、 二胎妈妈的产假

新婚姻法对于二胎政策的规定有着全方面的特点,从二胎政策的法律法理依据,到具体的二胎产假,二胎补贴,计划生育政策的转变,都做出了很完善的解释,这样的新婚姻法关于二胎的看法,是中国法律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而不断进步的一个缩影,新婚姻法关于二胎的部分做出的法律规定,将是未来我国人口政策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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