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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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效力如何 涉外婚姻该怎么办理登记?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0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宋,重庆离婚律师咨询,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效力如何

关于涉外婚姻主要是指本国公民同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婚姻,实际包括了涉外结婚与涉外离婚。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讲其都想知道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效力对待问题。究竟涉外婚姻效力如何呢为你介绍。

一、涉外婚姻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原则,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

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案件适用哪国的法律进行审理,是涉外离婚案件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这一规定,涉外离婚案件适用哪国的法律,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1、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我国申请离婚的;

2、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一段涉外婚姻符合了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的话,那么我国法院一般就会认定该婚姻是合法的。涉外婚姻毕竟与国内婚姻不同,所以在处理方面肯定要麻烦一下。涉外婚姻办理与国内婚姻的办理有很多不同,要是你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涉外婚姻该怎么办理登记?

1、结婚登记申请

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2、婚前医学检查

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康检查

3、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4、领证

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注意事项: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自愿的;

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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