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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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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有什么区别 出嫁女法定继承权的完善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4日 来源: 大连离婚案件律师   http://www.shyzjc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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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有什么区别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什么是放弃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做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2、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3、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有什么区别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法。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圠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瘠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张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瘠桑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法。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茠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搠撖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法。







出嫁女法定继承权的完善



  法定继承中出嫁女的;有权不要;和;无权却争;的异象源自于习惯法和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本质是制定法中的一些法律观念和法治的理念在中国尤其是在司法和社会管理实践中出现了水土不服。正如马克思曾说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此,实现出嫁女法定继承权的合理配置,需要实现以习惯法为代表的社会和以规范为代表的制定法之间的会通。


  1.保留出嫁女继承父母财产的资格


  出嫁女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资格,这不仅是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儿、女;平等的应有内容,也是社会的一种古老习俗。同时,独生子女政策的存在,保留出嫁女的继承资格可以避免无主财产的产生。此外,在出嫁女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前提下,资格的保留也为实质公平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因此,出嫁女对父母财产的继承资格是必须保留的。


  2.继承份额应根据履行义务情况确定


  出嫁女在个案中的继承份额,应当根据出嫁女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情况确定,并且出嫁女在此过程中负有举证。此外,出嫁女所尽义务不能以存在逢年过节的探视、病时探望照顾进行认定,而应当考虑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等综合参考。


  3.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应继承份额


  出嫁女在诉讼过程中经依法追加并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自愿放弃应继承份额。基于婚居制度导致出嫁女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不一和财产管理成本偏高的考虑,出嫁女经传唤拒不到庭的,不能保留应继承份额,这是出嫁女与其兄弟在未到庭情况下的区别处理。


  4.嫁妆作为遗产分配中的参考因素


  出嫁女的嫁妆容易遁入父母遗产之外,因此,应当将嫁妆作为父母遗产分配的考量因素,理由在继承模式错位中已有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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